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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附近超市卖出一袋4元的过时零食被判补偿

学校附近超市卖出一袋4元的过时零食被判补偿

  • 分类: 食品安全资讯
  • 作者: U乐·国际官网
  • 发布时间:2025-09-1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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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全国大中小学校和长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9月11日,最高发布涉校园食物平安典型案例,涵盖了从食材供应商、供餐饭馆到监管从体,从过时食物、伪劣食材到食物添加剂等分歧类型的食物平安案件。正在颜某诉某超市产物义务胶葛案中,2025年4月22日,颜某正在接未成年后代下学时,正在学校附近某超市破费4元购得零食一袋。食物包拆上记录出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觉本人买到了过时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补偿未果后,告状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领取赏罚性补偿金1000元。《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六十七条,预包拆食物的包拆上该当有标签,标签该当标明出产日期和保质期;专供婴长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从辅食物,其标签还该当标明次要养分成分及其含量。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丧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者运营者要求领取价款十倍或者丧失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不脚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将跨越保质期的食物发卖给颜某,属于发卖明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食物的行为,该当承担赏罚性补偿义务。因按价款十倍计较的补偿金不脚1000元,据此,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补偿颜某1000元。最高法暗示,中小学生对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食物的判别力较弱、认识相对稀薄、能力不脚,即便采办到跨越保质期的食物、“三无食物”也不克不及精确判别,以至没有判此外认识,成为食物平安问题的易群体。个体商家操纵中小学生认知能力不脚、认识亏弱的特点,出售存正在平安现患的食物,损害泛博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本案判决充实阐扬赏罚性补偿义务的惩办感化,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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